经营秘密的“内涵”
作者:谢富裕 更新时间 : 2017-12-27 浏览量:255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号】(2014)永中法民三初字第16号
【导语】
经营秘密,是指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除技术秘密以外的能够构成商业秘密的其他信息。此种说法较为抽象,所以笔者意欲通过本文跟各位简要介绍一下,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哪些信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
【关键词】商业秘密 经营秘密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15日,原告YW公司成立,主要从事经营淘宝网店客服代管业务。2013年6月份,被告阳某到原告公司上班任客服部白班组长。2013年10月,被告贺某作为普通员工到原告公司上班。原告方与二被告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就保密事项和竞业禁止事项作出约定。被告阳某、贺某于2014年3月15日从原告公司离职。2014年3月12日,二被告与案外人匡某、唐某共同设立了JW公司,该公司的显名股东为二被告。M办公用品专卖店、JMS旗舰店、MBB童衣馆、李某、董某、刘某原为原告公司的客户,在永州市JW公司成立后,成为了该公司的客户。原告方并没有就自己的客户信息资料采取相关保密措施。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永州市YW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5,306.8元,由原告永州市YW公司负担。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秘密侧重于工业中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经营秘密则是侧重于在经营、管理中的知识和经验,除了工业以外,还涉及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业等广义的产业领域。相较于技术秘密而言,经营秘密的财产价值不太明显,且商业秘密在构成要件和范围上存在较多不确定的地方,故商业秘密中经营秘密的保护相较于技术秘密的保护就显得有些困难。
哪些信息可构成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回答:根据国家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的规定,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均属于典型的和常见的可作为经营秘密的经营信息。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M办公用品专卖店等客户的信息就属于此类信息。此外,与经营者的金融、投资、采购、销售、财务、分配有关的信息,如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计划、市场预测、产品成本和定价、新产品的研发计划、投招标的标底、进货及销售渠道、特定职员的薪金等都属于可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的范围。需注意的是,可构成经营秘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这些信息,而这些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必须依据具体情况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去分析,它们并非理所当然地是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的范围十分广泛,必须注意与处于公有领域的普通信息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