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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汪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万辉  更新时间 : 2017-12-26  浏览量:131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8日9时许,被告汪某某驾驶豫S×××××号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县纺织厂路段,临时停车开门,与同向马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马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马某某伤后于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9月1日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5天。出院后全休4周。经某某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马某某委托万辉律师向法院起诉。马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7064.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判决结果

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马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人身造成损害,其要求被告赔偿,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经审核原告马某某损失可纳入赔偿范围的有:1、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50元/天×35天);2、营养费1890元(30元/天×63天);3、护理费5843.81元(33857元/年÷365天×63天);4、误工费6030.91元(34941元/年÷365天×63天);5、交通费500元。上述共计16014.72元,应由被告人保公司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某损失16014.72元。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案

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各基层法院审理的小额速裁案件主要类型为民间借贷、金融借贷、追索劳动报酬、物业服务合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等。当事人起诉后,审理基层法院第一时间进行审核,符合速裁条件的,即将案件纳入速裁渠道;送达快,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司法专邮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快速告知其庭前调解时间、举证责任和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来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的,即时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在立案当天就结案。小额速裁案件除了节省时间,另外一大好处就是节省诉讼费。本案审理法官运用小额速裁程序顺利审结案件,即充分展现了小额速裁程序的便捷高效,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为委托人尽快解决纠纷,争取最大限度的赔偿提供了程序和实体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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