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完成的技术成果未必属于你
作者:谢富裕 更新时间 : 2017-12-26 浏览量:260
你完成的技术成果未必属于你
——职务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导读】
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特别是技术信息所涉及的领域日渐增多,又是一个方案涉及多个领域和学科,需要不同行业的专家互相配合才能完成。因为有多方的参与,所以确定这些商业秘密权利的归属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商业秘密 职务技术成果 权利归属
【基本案情】
2007年5月28日,任某某、陈某某作为甲方与王甲、被告侯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合资注册原告S公司,双方参与人员均应承担保密条约约定的保密义务。双方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08年10月,S公司的氧化锆晶体纤维的中试优化及产业化被浙江省科技厅列为浙江省2008第二批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化主题项目计划。且于2009年1月15日,获得了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同意项目备案通知书。
其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氧化锆晶体纤维的制备方法和氧化锆陶瓷纤维板的制备方法提供给XX大学,XX大学就该两种制备方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且其中之一的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其申请人为XX大学,发明人为侯某某、李乙。
【法院判决】
一、被告侯某某赔偿原告绍兴市S公司损失8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S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本案中,原告S公司以被告侯某某未经原告同意,以职务发明人侯某某的身份用申请专利的形式泄露原告的专有技术,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为由将侯某某起诉至法庭。对此被告辩称涉案的该两项某某专利申请,是由侯某某发明完成的,没有侵犯原告任何商业秘密。由此可见,涉案的该两项某某专利申请中所涉及的技术信息的权利归属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我国法律并未对关于职务商业秘密的认定及其权利归属问题做出明文的规定。但是对于职务商业秘密中的职务技术秘密的认定和权利归属问题,在我国法律中还是有迹可循的,其相关规定主要出现在我国《合同法》中的技术合同部分。依据该部分条文的规定,专业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
1、职务技术秘密就是行为人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性或商业价值的、并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成果。
2、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3、职务发明人对该技术成果所享有的仅仅是获得奖励或报酬以及优先受让的权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综合以上可以得出,职务技术秘密的权利总的而言是归属于用人单位的,也就是说该项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权由单位享有。本案中,被告侯某某以涉案的两项专利申请是由其发明完成为由,认为其以申请专利的方式披露该相关信息不构成对原告S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的主张是不合理的,最终审理本案的法院也确是没有认可被告的该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