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必飞律师亲办案例
浅论安全保障义务在审判实务当中的应用
来源:刘必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量:613
尚律案情
【案情一】

最近尚律律师接到一个客户咨询:

某一地下商场因为其中某一商户门店漏油,导致一行人因为路滑摔倒。由于客户摔倒前,商场物业公司并没有采取必要的提示,警示牌,但是已经给商户发送了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商户限期整改,如若发生事故,概不负责。商户在还没有来得及整改就发生了行人摔伤的事故。商场对于行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商场物业公司向商户发送了整改通知书能转移他的责任吗?

【案情二】

XX男子吴某应朋友张某邀约参加聚餐,喝醉了独资留在车中,几小时后竟不幸身亡。意外发生后,吴某家属将当天聚餐的10人一起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元。


最后法院认为张某作为饮酒的邀请者,明知吴某酒后摔伤处于昏睡状态,而没有将吴某安全送回家,或者送往医院治疗,其行为违反了对自己所邀请的朋友的必要帮助和关照义务也即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酌情由张某承担10%,赔偿吴某家属6万余元。其他同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尚律评析

以上两个案例都提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是什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将要承担什么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对于进入经营场所或社会活动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负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公共浴室(包括桑拿浴)、歌舞厅等场所;邮电、通讯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场)、动物园、公园向公众开放的场所;银行、证券公司等营业厅;营运中的交通工具之内部空间以及其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均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如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以上规定,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属于法定义务

那么,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是什么呢 ?

通过以上案例一可以看出,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法定的作为义务,是否采取了一定的保障义务,采取客观标准,而不采用主观标准,从而来判断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合理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则看是否达到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定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组织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一个诚心善良的经营者、组织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如果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受害人有人身伤害的事实,经营、管理者也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在本案中,商场辩称自己已经向商户发出了整改通知书,发生事故概不负责。商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这个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该采取一般人的客观标准,对于地面漏油这样的危险,商场应该首先采取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如竖立警示牌,围栏,提示广告牌,防止行人进入危险地带。商场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采取类似竖立警示牌,围栏,提示广告牌等措施,推定其没注意到合理注意义务,虽然是由于第三人商户漏油导致的,但因为其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行人摔伤,行人摔伤与商场物业公司管理不当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商场应承担补充责任:

➤第一、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导致的,而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疏于安全保障的过错的,构成第三人单独侵权,安保义务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导致的,而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其法理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而得出的可能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有可能是一种合同的随附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规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过错责任规责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由受害方承担义务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实践中义务人如果否认自己的过错,则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自己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翻过错推定,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既然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深圳龙岗法律顾问律师提醒:安全保障义务在归责上始终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不应过分扩大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的范围。

本文当中提到的案例二,吴某醉酒死亡后,吴某家属起诉当天聚餐的10人,要求赔偿30万的诉讼请求没得到支持,基于公平正义,群众性活动者的组织者张某应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毋容置疑的,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饮酒的规定,法律也不禁止多人共饮,因此共同参与饮酒的朋友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天一起饮酒的朋友并不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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