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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遇继承,如何处理?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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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遇继承,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原告起诉称:

张大爷王阿姨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女A,长子B、次子CC与第三人孙小姐是夫妻关系。张大爷王阿姨一家在北京市XXX村原有宅院一处,该宅院建有10间房屋。1989年,BC经父母同意签订分家单进行分家。原有宅院被一分为二,B分得里院及里院6间房屋等财产;C分得外院及外院4间房屋等财产。分家后,C在外院建房屋2间。1995年,北京市XXX村集体修路时占用了C分得的外院,C分得的外院及房屋被拆迁征用。拆迁后,C一家得到了房屋拆迁安置。X村民委员委会给拆迁安置房屋颁发了《房产所有证》,其中1号房屋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张大爷名下。2004年,张大爷C一起到X村村民委员会,将1号房屋变更登记在C名下。

20117月,C孙小姐夫妇借用张大爷的名义并出资489888元购买了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2号房屋。现2号房屋登记在张大爷名下,,登记时间为2014310日。

201261日,王阿姨因病去世。

B起诉要求确认我对政策性保障住房一套的所有权份额。

【律师观点】

著名继承房屋纠纷律师孟博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C提供的北京市XXX街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张大爷的陈述,可以证实诉争的涉案房屋1号是C分家所得房屋及宅院被拆迁后补偿安置所得,故该房屋应为C一家所有。

诉争的2号房屋虽然登记在张大爷名下,但根据张大爷的陈述,C孙小姐提供的面积误差退补协议、发票、银行明细等证据足以证实该房屋是由C孙小姐夫妇出资借用张大爷名义购买所得,该房屋应归C孙小姐所有。B主张上述房屋为张大爷王阿姨夫妻二人所有的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

驳回B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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