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商业秘密的关键之“不为公众所知悉”
作者:谢富裕 更新时间 : 2017-12-22 浏览量:440
案件导读:
本案是关于将“涉案技术信息和技术组合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作为主要争论焦点的商业秘密纠纷。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对于一系列信息是否能够被审理案件的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所起的重要作用。
基本案情:
被告马某于2003年进入T公司工作,负责内务、后期、保卫等管理工作。在T公司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T公司每个月向马某支付保密费。2011年4月18日,马某向 T公司提出辞职,同年5月23日,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孙某于2004年进入T公司工作,先后从事数控线、销售经理等工作,T公司每个月向马某支付保密费。2011年6月7日,T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
B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日,经营范围与T公司相同。马某和孙某为该公司股东,分别占股9%和10%。
按T公司的规定,制造部班长以上人员、销售、技术部门、办公室等部门都是要签保密协议的,但本案中马某辩称,其没有在T公司的保密协议上签名,系有人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帮他代签了该协议。
法院判决:
一、B公司、马某、孙某立即停止侵犯T公司涉案商业秘密,在涉案商业秘密存续期间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二、B公司、马某、孙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
三、B公司、马某、孙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20100元;
四、驳回T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律师指出,从本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辩论中可以看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该五套图纸包含的技术信息和技术组合是否为公众所知悉。
而依本案判决看,T公司的型号为CI601、CI602、CIM602、CEM015-U120和CEM015的五套图纸包含的技术信息和技术组合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原告T公司的商业秘密。律师认为,这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原告拿出了强有力的证据,并以其证明了本案所涉的五套图纸包含的技术信息和技术组合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律师认为:认定某一信息材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该从商业秘密的四个特有特征入手,即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型、实用性与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虽然并非所有的“非公知技术信息”均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某一系列是否属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其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如若该信息是社会大众都可以知悉的,则其永远无法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此大前提的认定上出现了争议,若是原告当时无法证明该信息确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那么其必然面临败诉的结果。而此种情况下也妄论本案其他争议焦点的辩论结果对本案能造成什么影响,从而在经济上,企业发展上原告T公司也将遭受巨大的影响。
综合以上,律师建议:当面临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时,当事人首先要把握好大前提,即本案的相关信息究竟是否为公众所可以轻易获知的;其次则是从商业秘密的其他特征入手,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再次则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以上几个步骤都走完后,最后还要就行为人的责任承担方面确定额度,即原告能从本案的诉讼结果中获得什么样的救济或者说是利益。http://www.ichat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