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哈里劳人仲字(2017]第139号
申请人:夏某。
委托代理人:王东翔,性别:男,工作单位:黑龙江龙洋律
师事务所,职务:律师。
第一被申请人:黑龙江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某酒店有限公司度假村。
仲裁请求:
请求内容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1月、2月拖欠工资,请求金额:8,870.95元。
请求内容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请求金额:4,435.48元。
请求内容3:决第一被中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全,请求企额:75,403.16元。
请求内容4: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0年至2017年2月年假工资(203.93元/天x78天),请求金额:15,969.14元。
请求内容5: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贵任。
经本委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被申请人黑龙江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广发银行卡)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夏建国各项请求合计60,000.00元。
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劳动关系全部事宜不再主张任何权利,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张书炜
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