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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带走老客户,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作者:谢富裕  更新时间 : 2017-12-21  浏览量:1336

案件导读:

事务中经常可以见到此种情况:员工在企业学有所成,掌握了一定的技术或客户资源后,便离职,自立门户。在此种情况下,“离职后自立门户或带走老客户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是相关企业和员工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石某原皆为原告H公司职工,且皆任项目负责人,原告与张、石之间皆签订过《保密协议》,协议约定酬金中含有保密费。后被告张某、石某分别于2012年12月和2013年2月离开原告到被告ZF公司任职。

2012年5月8日至2013年1月5日期间,被告张某与被告石某代表原告H公司与公司主要客户签订大交易额合同共计七项。

2013年5月27日,被告石某代表被告ZF公司与HT公司签订一交易合同,合同标的为246500元。被告ZF公司还与内蒙古ZG公司签订喷涂服务合同。被告ZF公司与HT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与H公司签订HT公司内容、价格相同。被告ZF公司投标书技术部分与原告H公司投标书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主要内容相同。另百度下搜索防磨喷涂技术,防磨喷涂技术在已在网上公布。

法院判决:

一、被告ZF公司、石某、张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H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被告ZF公司、石某、张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H公司人民币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律师意见:

本案中被告张某、石某在工作中获取了原告客户公司负责人构成情况、沟通渠道、客户签订的合同、合同履行的方式、产品价格等信息,因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或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而获得,该信息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且原告采取了保护措施。综上该信息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这一点毋庸置疑。

本案中,被告张某、石某主张,是老客户自愿与被告ZF公司交易的,被告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那么关于客户与被告自愿交易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即从原单位离职后带走老客户,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这一问题,要作何解答呢?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必须说明的是:该规定中的”自愿”是指交易前”自愿”,即原单位职工(如本案张某、石某)被动与原单位客户联系,同时,如果被告(HT公司)的产品质量、价格、技术等综合实力,与原告相比较并不占明显的优势,仍应认定被告构成侵权。本案中HT公司给ZF工程公司开具的证明,证明是基于对石个人人品的信赖和ZF公司的信誉,才签订的合同,但从本案被告ZF公司的产品质量、价格、技术等综合实力上看,与原告相比较并不占明显的优势,被告也未提供交易前HT公司主动与被告联系的证据。故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综上,律师建议,如员工从原单位离职后自立门户或从事类似职业,在有可能与老客户建立新的交易关系时,要注意收集保留能证明上诉相关事实的证据。同时,企业也要在经营过程中有针对的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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