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强律师亲办案例
以证据辩护为本,贩卖巨额毒品案得以轻判
来源:孙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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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冬季,J市禁毒支队在公安部禁毒局的统一部署下对J市Y某为主的贩毒团伙开展监控,秘密跟踪Y某远赴云南开展布控……2014年夏末,C某在云南某县被抓获。10月起,省市及中央媒体铺天盖地跟踪报道该案。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C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委托说明】

该案嫌疑人C某家属在接到警方的拘留通知书后经多方打听,与孙律师取得联系,在电话中简单咨询后,立即从云南老家赶到J市。当面详细咨询后,该家属与孙律师立即签订了刑事辩护合同,紧接着孙律师到看守所会见C某……

【开庭前准备】

因该案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数量远远超过法定可以判处死刑的50克,达到3000多克,且C某因毒品犯罪曾被判刑假释不足3年,一旦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极有可能判处死刑!

孙律师在看守所多次会见C某,C某称从抓获开始其在供述中拒不承认向Y某贩卖毒品。孙律师也认为本案很多事实部分与常理相违背。C某被抓获8个月后,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检察院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律师辩护】

面对大量证据,必须抽丝剥茧,抓住关键证据,使合议庭法官产生巨大怀疑,才可保命。这个辩护策略得到了C某的认同。开庭时,孙律师仅仅抓住证据之间应当互相印证这一根本点辩护,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许多疑点,公诉人庭审结束时也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庭审中孙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检方指控C某向Y某贩卖毒品疑点较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具体来说本案有以下疑点:

一、关于Y某辩护人所说的所谓的“犯意”。Y某当庭供述,其和C某商量贩卖毒品是在2014年7月某日C某结婚的当天晚上。辩护人当庭予以驳斥:当天下午Y某和W某在C某婚宴的流水席上吃完饭了,就由C某安排人送Y某和W某到某县泰达酒店住宿,晚上C某要安排亲友吃晚饭、闹洞房,不可能与Y某见面,更不可能商量贩毒。该供述属Y某的一面之词,与Y某在一起的W某在供述中根本就没有类似供述,也无其他任何证据相印证。故Y某与C某商量贩毒的供述不应当采信。

二、纸袋和纸袋内物品疑点较多(另附页)。

1、袋子颜色。C某、Y某、W某、B某供述袋子基本是草紫色,上面有两根绳子吊着。

2、袋子内的物品。C某的2次供述非常一致,纸袋内有一瓶虎骨酒、一个小榴莲、几个装着串珠的盒子、最上面是葡萄。Y某在供述中提到,W某告诉他上面好像是核桃。W某当庭供述上面是荔枝和核桃。

3、袋子及袋子内物品的重量。C某今天当庭供述是三至四斤,而B某供述感觉袋子里的东西有四五公斤重。一个装衣服的小纸袋,不可能装到四五公斤重的物品。

二、8月22日晚侦查机关在某县城关镇抓获Y某、W某时,起获了黑色包裹物5块,外包裹物应当非常完整。如果C某出售了毒品给Y某,那么起获毒品的黑色包裹物上应该有C某、W某、B某等人的指纹。非常遗憾,侦查机关并对包裹物未作鉴定,当然无法确定是否有C某的指纹。

三、本案第一起毒品的价格严重与毒品黑市交易价格不符。假设C某贩卖毒品给Y某,其居住在云南省某县,紧邻缅甸,必定从缅甸购买毒品再出售给Y某,从今天讯问问中可以看出C某和Y某并非死党关系,而是一般朋友关系,C某如果贩毒,会赚取差价,那么C某出售给Y某的毒品价格必然高于从缅甸购买毒品价格。辩护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时间段为2014年1月至今,搜索关键词为“缅甸”、“购买”、“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克”“元”,搜索到一百多份裁判文书。再把从一百多份裁判文书中找出可以比对单价的五份文书,与本案中侦查机关在结案报告和检方的起诉书认为C某售卖给Y某海洛因每克单价80元,甲基苯丙胺的每颗单价3.5元(每颗0.09克,换算每克为38.9元),总价15万元,进行比对: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刑三初字第(515)号判决书中,购买地为缅甸小勐腊,毒品甲基苯丙胺465克、海洛因5.6克,购买价为36000元。按照本案检方指控的海洛因每克单价80元、甲基苯丙胺的每克为35元来计算,只需要18536.5元就可以购买。显然海洛因每克单价80元,甲基苯丙胺的每颗单价3.5元(每克为38.9元)偏低。

2、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1444号判决书中,购买地为缅甸,甲基苯丙胺10包共5510克,购买价为每包5.2万,折算每克为94.4元。甲基苯丙胺的每颗单价3.5元(每克为38.9元)偏低。

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刑初第00007号判决书中,购买地为缅甸,海洛因350克,每克230元。按照本案检方指控的海洛因每克单价80元,显然单价偏低。

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刑一终字第00187号判决书中,购买地为缅甸小勐腊,海洛因146.19克,购买价为23000元。按照本案检方指控的海洛因每克单价80元,只需要11695.2元就可以购买。显然海洛因每克单价80元明显偏低。

5、最高人民法院“罗春成、赵林贩卖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购买地为缅甸,甲基苯丙胺3893.4克(4.2万粒),购买价为42万。按照本案检方指控的甲基苯丙胺的每克为38.9元来计算,只需要151453.26元。显然甲基苯丙胺的每颗单价3.5元(每克为38.9元)偏低。

故,C某以“海洛因每克单价80元,甲基苯丙胺的每颗单价3.5元”售卖毒品海洛因净重1042.80克、甲基苯丙胺净重2137.80克给Y某,Y某以15万元购买严重不符合毒品交易黑市。

四、检方在起诉中称查货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042.80克、甲基苯丙胺净重2137.80克,数量特别巨大。C某先前向Y某提供过有瑕疵的熊胆、虎牙,Y某本来就对其将信将疑;树化石包装加工人B某仅见面两次,Y某将如此数额巨大的毒品交给B某,竟然在前后并未检验毒品质量、数量,非常不符合常理。

五、关于所谓的毒资15万。该15万为Y某委托C某购买豹牙、虎牙、佛珠等工艺品的预付款。在Y某通过第三人汇款给C某后,因质量问题,C某先后两次取款11万现金给Y某,近4万作为购买工艺品的预付款

六、该批毒品在B某的加工店放了十二天(7月28日—8月8日)。在这十二天内是否一直放在“B某树化石加工厂成品房的那个木柜子里”,该手提袋是否就是装毒品的手提袋,是否有人移动过?B某供述一直没有动过,那么其安排工人岩明将毒品封装到树化石时,他在现场,应当看到毒品上面的东西,但他并没有看到。也就是说,在这十二天内非常有可能有人将该纸袋调包。

七、C某帮助Y某联系购买工艺品的过程中,为其提供了一部分有瑕疵的虎牙等,Y某为此与C某大吵,C某表示可以退货。Y某对C某怀有成见, Y某与其马仔W某、B某串通诬陷C某售卖毒品!

综上,检方控诉C某售卖毒品给Y某的证据只是言词证据,且这些言词证据疑点重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C某贩卖毒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请合议庭依法裁判。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笼统载明“孙律师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不合理部分不予采纳”,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2016年12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辩护效果】

依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数量50克以上的,可以判处死刑。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极为隐蔽,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较低,故对被告也极为不利。但孙律师事实求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使合议庭产生怀疑,在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的情况下,被告人得以保命。否则,依照惯例就会判处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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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志强
  • 执业律所:
    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1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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