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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谁有权利主张确认购房协议无效?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8
浏览量:15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田甜诉称:田静系田甜之女,二人都是xx村村民,xx村779号(7间房)、769号(2间房)是原告的房产,被告购买两处房产后拆除2间房屋。经原告查证,被告是城市户口,依照政策,并不符合购买涉案房产的条件,特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被告腾退涉案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康福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购买涉案房屋的协议是被告与田静签订,经村委会同意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被告交房款,田静交房屋,购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被告翻建涉案房屋时也是向相关机构递交申请,经过了严格的审批手续批准的。现涉案房屋已经被出卖,买受人是长亭村刘雪,购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现刘雪居住在内。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购房合同关系的证据。


四、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各自提供的证据,买卖涉案房屋的购房协议是被告与田静二人签订。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被告腾退涉案房屋,但是原告并未能提供任何合同或者其他能证明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据文件,也未能提供任何能证明其作为原告主体适格的证据,故法院无法支持其主张。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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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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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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