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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屋共有人擅自分割房屋分割,其他共有人如何保障共有权益?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6
浏览量:1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宠诉称,王师与王禄系夫妻,原告系二人之子,二人共同购买xx小区999号院,王禄去世后,二被告再婚,居住于涉案房屋内。陈双代表被拆迁人王师签订涉案房屋拆迁协议,被安置人包括原被告三人,补偿款及补助费共计150万元,用于购买安置房屋两套,位于xx小区966室、xx小区979室,汽车一辆。二被告协议离婚时,将两套安置房屋及汽车产权归属做出分割,全部归陈双,该分割条款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利及所有权利,现请求:1、判令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处分前述动产及不动产的条款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陈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意返还原告依照继承权利所享有的1/4份额。


王师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双主张购买汽车时并未使用拆迁补偿款。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对两套安置房依法享有份额。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确认二被告的离婚协议中对于分割安置房屋及汽车的条款无效。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涉案房屋是王师与王禄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王禄去世后,王师与原告二人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涉案房屋中王禄的份额。二被告再婚后,原被告三人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均被列为被安置人口,对拆迁利益中针对被安置人口发放的拆迁补偿及补助款项享有权利。综前所述,原告既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又是涉案房屋拆迁安置人口,对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依法享有所有权,而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安置房屋的权属分割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理应被确认无效。至于该协议中对于车辆的分割,因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购车款来源于拆迁补偿款,故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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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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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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