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章元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代理词
来源:马章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7
浏览量:947

代理词

-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李**的委托,指派马章元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及庭审质证,现结合有关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明确,被告牛余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章公交认字[2011]第9064号),被告牛**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李**无责任;具体到本案,由于受害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是完全的受害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被告章丘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就本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与被告牛**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解释清楚地规定,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为“客观要件”,即不以当事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只要数人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即构成共同侵权。本案是

 

 

典型的多因一果现象,第二被告对自己(或者挂靠在其名下的运营)的车辆管理不善,第一被告违章驾驶,二被告的共同过失造成了对原告的损害。因此,章丘市**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就本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与牛**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予以赔偿。

    由于本次事故的肇事车辆鲁A**081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其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赔付部分的事故损失再由第一被告牛**和第二被告章丘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客观真实,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1、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398920元符合法律规定。受害人李世元虽然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事故时已在章丘市**铸造厂工作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有该厂出具的证明为准和工友的证人证言明证)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十六9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的规定,同时结合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46元,可以计算出死亡赔偿金为:19946×20=398920元。

 

2、原告主张丧葬费16845.5元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由此可以得出丧葬费为:19946×1/2=16845.5元。

3、支付原告生活费48070元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无劳动能力,仅依靠另一原告李**和受害人李**生前的收入为生(有证据证明),因此其理应获得未来的生活费用。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07元,故其生活费为4807×20÷2=48070元。

4、赔偿受损的摩托车损失费3000元合情合理。受害人所驾乘二轮摩托车肇事车辆撞击后,严重受损,

5、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亦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眼中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受害人李**去世后,其家属遭受到巨大的精神创伤。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为了填补、抚慰家属失去亲人遭受的痛苦对其精神上的赔偿。因此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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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章元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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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和平路47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章元
  • 执业律所:
    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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