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静律师亲办案例
专职司机全责肇事受伤,能否得到赔偿?
来源:王海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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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71日,专职司机李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载有49名乘客及导游,从北京至河南三门峡旅游。途中在高速路上与另一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李某及乘客受伤,导游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事故经交警认定,因李某驾驶车辆车速快,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受伤非常严重,先后被急救车送往三门峡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301医院、解放军总医院的ICU治疗,诊断为多发伤、急性脑梗死、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等,共计住院130天,仅医药费就花费二十万。

李某受雇于王某,专职驾驶旅游大巴,王某每月微信转账支付李某工资。但事故发生后,王某却对李某不闻不问,就连医药费都拒绝支付,更绝口不提赔偿,认为既然警方认定李某负全责,其损失应由李某自行负担,与己无关。李某家属无奈之下只得咨询律师,能否以法律途径解决此事。王海静律师受理此案后,认为李某虽然负事故全责,是针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王某作为雇主,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因此李某在提供劳务时受伤,是可以要求王某进行赔偿的。

于是,王海静律师代理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并要求进行伤残鉴定,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一百万。

审理结果:

法院受案后,经摇号确定了司法鉴定所为李某进行伤残鉴定,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符合七级伤残。法庭采纳了王海静律师的法律意见,作出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余元。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结合本案,李某未谨慎驾驶,负交通事故全责,对该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但王某未对车辆及驾驶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亦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也应向李某支付相应残疾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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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海静
  • 执业律所:
    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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