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俊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1-07-06 09:12 浏览量:978
李某因工出去办事结果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肇事方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2万元左右。
随后,李某申请工伤认定,李某多次找单位要求报销工伤医疗费,单位称,对李某遭受工伤没有异议,但医疗费应由肇事方承担,是肇事方造成李某的伤害,不能由单位承担,经多次协商,一直未能解决。
李某提起仲裁,经过开庭,仲裁委认为,交通事故系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而工伤事故赔偿则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两者可以兼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要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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