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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员工应当支付赔偿金

作者:刘国熊  更新时间 : 2017-11-24  浏览量:581

原告戈XX与被告江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X月X日公开审理。原告戈XX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XXXX元;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XX元;3、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X月X日至自2017年X月X日止的全部工资XXXX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X月,原告戈XX进入被告江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平均工资约为每月XXXX元,2017年X月调整工资为XXXX元。2017年X月被告无故辞退原告,2017年X月,原告向上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不服该仲裁决定,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江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进公司当日即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原告当时已53周岁,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因原告在工作期间无法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致使派驻单位强烈要求公司对原告予以辞退,因此被告并不是无故辞退,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作出事实认定,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但因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双方已签订聘用协议,因此原、被告之间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劳动法律关系的保护。1、因为被告在原告入职时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2、被告已及时发放了原告在职期间的所有工资,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不予支持。3、关于被告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以口头形式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江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戈XX支付赔偿金XXXX元;驳回原告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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