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律师亲办案例
王×与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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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8012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静,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男,19796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成,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徐×离婚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原审法院起诉称:王×、徐×双方于2008年相识,200999日登记结婚,201228日育有一女徐×1。我跟徐×的婚姻基础比较薄弱,相识了八个月领取结婚证,双方缺乏足够了解。婚后性格和习惯存在差异,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2年起诉过一次离婚。我离婚的主要原因是:1、我跟徐×婚前感情很好,徐×婚前婚后判若两人,恋爱期间徐×隐瞒已婚状态。婚后购房时,徐×承诺有购房款10万元,但实际没有,而且还有3万外债。2、徐×对金钱的看法高于一切,我们婚后吵架,徐×就把工资卡挂失办理新卡,我的父母来北京照顾孩子,徐×提出让我父母出生活费。3、徐×不尽丈夫责任,男尊女卑思想严重。徐×在我怀孕期间经常跟我吵架,都是因为对不上账。20147月,徐×的弟弟因车祸去世,我们在赶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我在河北住院两个月,徐×很快就返京了,在住院期间徐×也是每天晚上凌晨1点多才回病房,在我出院后徐×因跟我父亲的矛盾对我不管不问。4、徐×也没给孩子花过什么钱,对孩子不管不顾,在孩子面前对我发脾气,这次的矛盾也是徐×及家人想让我生二胎。5、徐×对我父母不尊重。6、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之前双方商量过买学区房的问题,但徐×以二胎问题要挟我,后来又说这个大房子他舍不得,他不卖。直到我说我不生二胎,我提出离婚,从我提出离婚后,徐×把房子给卖了,我觉得他是在转移财产。现王×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王×、徐×离婚;2、判令双方所生之女徐×1归王×抚养,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徐×118周岁止;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徐×出售房款款项1850527.78元的一半,即925264元;登记在徐×名下宝马车,要求车辆归王×所有,王×给徐×14万元补偿;4、因徐×未经王×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王×造成了损失,应赔偿王×损失10万元;5、王×、徐×共同偿还向王×亲属借款10万元(要求徐×给付王×5万元,王×自行偿还该笔债务)。

×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我不同意跟王×离婚。我们婚姻中是有一些小的争吵,但我们还是有夫妻感情的,而且我觉得我们的感情是很好的。我跟王×200812月相识,20093月我跟前妻离婚的,我认识王×的时候我跟我前妻已经就离婚达成了共识,但因为她在外地没有能及时来京办理离婚手续。我跟王×谈恋爱时感情很好,20095月我们就开始同居,8月拍的结婚照,200999日领的结婚证。我可能是性格比较慢,王×的性格比较急,我们在筹备婚礼的时候王×的父母就跟我们一起生活了,我跟岳母的关系非常好。我之前是把工资卡给王×,当时住房公积金还能往外取,我原来是有记账的习惯,所以就让王×记账,但王×觉得不好,我考虑到还是以疼爱王×为主,我就不让王×记账了。我公司在长沙那边有项目,我考虑到房贷的压力,当时每个月有六千多的房贷,经过王×同意,2011年我就去了长沙工作,到2014年才回北京工作。我去长沙后每月回来一次,就是周五晚上回来,周日晚上就回去。我也知道王×自己在家生活不容易,我工作也很辛苦,但当时已经去了长沙,我就一直坚持,我在那边的工作很单调。20143月我调回北京工作,我只要在家我都晚上带孩子出去玩,我感觉好的生活就要开始了。20147月我弟弟因交通事故去世,我们就往事发地赶,在途中我和王×也发生了车祸,王×伤势比较重。因为我父母不认识字,家里我弟弟还有一些身后事要处理,我就只能在医院打电话处理这些事情。后来我跟王×住了一个病房,我也帮她护理什么的。我们因处理交通事故要保全对方的车,需要15万元,但家里没有钱,我岳父还跟我说让我自己解决这个事情,说他们家没有钱,我当时确实有些生气,双方发生一些不愉快。20148月,我就回老家给我弟弟上坟,请了一个月的假,后来我从医院返程的时候我连家都没有回,单位让我直接去了太原出差。我从太原回来刚吃完饭我岳母就开始说我,说了很多难听的话,我整个人就要崩溃了,当时好多事都赶在一起了。20152月考虑买学区房,想在西城买房,我们也一直在商量,因为王×一直在忙工作,所以看房都是我在做。20154月我出差,王×因为生二胎的事情跟我母亲发生争执,王×就带孩子回济南了,我给王×打电话,王×说她需要冷静一下。我再跟王×商量卖房的事,王×对这个就很冷淡,201552日中介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不错的房子,我就签了一个字把房子卖了,卖了287万元,现在都在我的卡里,我看了两套非常合适的房屋,但王×不配合,我们家的证件都在王×那里,我也没有办法再买。我跟我女儿的感情很好,孩子两次幼儿园面试都没有面上,我很着急。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徐×200812月通过网络相识,200999日登记结婚,王×系初婚,徐×系再婚。婚后双方共同租房居住。201228日育有一女徐×1。后双方产生矛盾,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201212月份双方搬入自己购买的901号房屋(下称901号房屋)居住。

2015510日,徐×作为出卖人将901号房屋出售,房屋价款287万元。2015515日,徐×用购房款偿还了901号房屋购房贷款1019472.22元。截止2015817日尚有剩余购房款1387844.57元存放于中国银行徐×名下×账号内。

×提交了同意出售声明书打印件(在中介公司电脑中拍的照片),证明徐×未经王×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伪造一方同意出售声明书,达到其转移财产的目的。徐×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徐×出售房屋是为孩子购买学区房,是双方达成的合意,不存在隐瞒和恶意转移财产的意图。徐×当时就是签订了售房合同,没有提交过这个声明书,也不知道王×的名字是谁签的。

×提交了双方20121024日的庭审笔录,用以证明双方存在王×向其亲戚所借10万元的共同债务。徐×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不能证明在此后是否偿还过这笔钱。

×提交了王×、徐×qq聊天记录(20133-20142月),可以看出双方的感情很好,至少是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和好如初,证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王×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表示2012年法院没有判决王×、徐×离婚,双方是有意愿重新和好,所以这个聊天记录是双方共同努力的表现,虽然双方谈及了很多家庭生活的事情,但从2014年发生车祸后双方的感情急剧恶化,徐×没有在王×卧床期间履行其丈夫的义务,对王×住院期间不闻不问,又擅自卖房,伤害了王×的感情,无法弥补,这个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现在的感情。

×提供了短信记录打印件,用以证明徐×在收到起诉后,多次向王×表示和好,不同意离婚。王×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徐×是表达了其不愿意离婚的意愿,但这不是夫妻感情和好的依据。

×提交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车辆指标租赁协议、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徐×名下车牌号为×××BMW7201WL型轿车不是徐×所有,徐×只是出租了车牌号,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显示借款人为徐×,车辆认定价值为422570元。车辆指标租赁协议约定徐×将其购车指标出租给殷正刚。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5516日,殷正刚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账号向北京宝诚百旺汽车转账33万元。王×认可个人贷款协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车辆登记在徐×名下,以徐×名义贷款,车辆的所有权就是属于徐×。车辆指标租赁协议,真实性无法确认。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2012)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及笔录、《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QQ聊天和短信记录打印件、车辆登记信息、个人担保贷款合同、车辆指标租赁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在与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王×、徐×自行相识,自由恋爱,婚前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女儿徐×1,建立了幸福美满的家庭。2012年王×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又重归于好,共同生活在一起。20147月双方在前往老家处理徐×的弟弟因车祸去世事宜途中发生车祸,致王×、徐×受伤,王×因徐×在其受伤期间未尽心照顾产生矛盾。应该说,当徐×突然面临如此重大的家庭变故,其身心难免十分悲痛,若此种情形下疏忽了对王×的照顾,非双方之间的感情因素所致。20155月徐×在签订卖房合同之前与王×有过协商,不构成王×所主张的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卖房款除偿还贷款外的剩余款项大部分存放于徐×的银行账户内,亦不构成转移夫妻财产。现王×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徐×亦表示双方仍有夫妻感情,并愿意努力改善双方的关系,希望能与王×重归于好。王×应珍惜双方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完整的家庭,只要双方共同努力,相互谅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仍和好有望。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王×的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王×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王×的上诉理由是徐×在王×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变卖了夫妻双方和子女正在居住的唯一住房;徐×用卖房款还清贷款后应剩余钱款1850527.78元,但是徐×在中国银行的×账号内仅有剩余购房款1387844.57元,徐×应该解释差额462683.21元的去向;车祸期间徐×对王×疏于照顾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在消费观、生育二胎等经济、亲情、子女抚养等问题上都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原审法院对登记在徐×名下的宝马车的归属未作详细调查。

×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不同意王×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提交了快递单和照片,分别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及宝马车由徐×使用。徐×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王×、徐×婚前自由恋爱,婚后共同生活在一起,并育有女儿徐×1,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在消费观、生育二胎、生活琐事等问题上存在分歧,但是王×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徐×亦表示愿意努力改善双方的关系,故二人应该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和完整的家庭。另,双方在房屋、车辆、存款等一系列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双方应通过友善沟通的方式共同面对、处理,本案对房屋、车辆、存款等一系列问题不予处理。综上,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9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995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朔

审 判 员  周文祯

代理审判员  陈烁琳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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