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和被告许某于201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2月26日在浉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农历2011年11月21日举办婚礼,二人于2012年6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许A,2013年12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许B。由于婚前原被告系介绍认识,相处时间不多,相互了解不深,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二人本身不多的感情已消磨殆尽,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两个子女的抚养权。
争议焦点:
子女抚养权问题。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2015年起分居至今,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分居期间许A一直随原告生活,许B一直随被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婚生女许A随原告生活,婚生子许B随被告生活,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均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