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红柳律师亲办案例
被告人***诈骗案
来源:余红柳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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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于20151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余红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1月底至3月期间,被告人***冒用公司经理名义,在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多次从被害人***处骗取各类香烟180条(价值108990元)和白酒4瓶。另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已通过家属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提货清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收据、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899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已全部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应缓刑,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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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红柳
  • 执业律所:
    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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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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