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份作为承租人的四被告,声称被房东“挖坑”还被告赔偿85万余元,经过详细研究案情,发现该案件中的租赁物在接受时,程序交接时分齐全,但是返还租赁物却因种种问题并不存在足够清晰的时间点和任何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证据。那么如何证实承租人不应当承担出租人主张的租金以及装修损害赔偿呢?
经过多次询问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证人,详细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几次熬夜改进诉讼策略,加上与法官有效的沟通、查看现场,最终赢得了客观事实的公正判决,为当事人避免了70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