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辉律师
万辉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继承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8-0376-7683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信阳律师 > 罗山县律师 > 万辉律师 > 亲办案例

张某1、孔某某诉张某2物权保护纠纷案

作者:万辉  更新时间 : 2017-11-11  浏览量:236

(一)基本案情

张某1与张某2系亲兄弟关系。张某1与妻子孔某某在竹竿镇某村老街道有一老住房,并于2002年5月23日取得该住房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因住房年久失修,墙壁破裂,存在隐患,二人向罗山县竹竿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该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加盖公章。二人在建房时,张某2以张某1不赡养母亲为由,采取阻拦挖掘机等方式阻止施工。2017年2月17日8时许,张某1与妻子孔某某运送水泥的车辆行至竹竿镇老卫生院后院时,张某2与张某1发生争吵,挡在车前不让车辆前行。后张某1将张某2往一边拉扯时,张某2用玻璃杯将张某1面部砸伤。为此,张某2被罗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三百元。张某2拘留期满后,依然阻止张某1与妻子孔某某建房施工,导致二人建房工程停滞至今,造成二人购买的水泥结块被迫低价处理损失1000元以及钢筋生锈。张某1与妻子孔某某认为张某2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二人遂作为原告委托万辉律师,以张某2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原告在其取得的宅基地范围内建房施工,被告不得侵害;被告赔偿其因阻扰施工造成的损失9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判决结果

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合法物权应受保护,妨碍当事人合法物权行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二原告申请自建住房并经竹竿村民委员会等部门批准,在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房,系合法行使自己的权益,但被告张某2以原告张某1不赡养母亲为由,采取阻拦挖掘机、殴打原告张某1等方式,阻止二原告建房施工,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张某2虽因侵害行为被罗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但其拘留期满后,仍然阻止二原告施工,以致二原告建房工程停滞至今,造成购买的水泥低价处理损失1000元,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张某2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张某2赔偿损失9000元,除水泥低价处理损失1000元外,其余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此项请求合理部分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2停止侵害原告张某1、孔某某的建房施工行为。

二、被告张某2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1、孔某某损失1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1、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2负担。

(三)律师说案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原告准备建房地块系自家的宅基地2002年5月获得人民政府颁发的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两原告对该地块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且两原告申请农村居民自建住房已经罗山县竹竿镇竹竿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机关的批准,具有合法的建房手续。故两原告建房施工,被告不得侵害。

另外,关于被告对两原告的侵权行为,万辉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收集并向法庭提供的各项证据充分证明了本案基本事实。因此,万辉律师认为,在办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应当通过各种合法的调查取证手段获得充分的证据材料,一要证明两原告建房拥有合法的手续,这是前提条件,没有合法的建房手续等基础性权利,两原告就不具备主体资格;二要证明被告采取违法手段阻碍两原告合法的建房行为的事实;三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事必躬亲,不畏辛劳,认真细致。

以上内容由万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万辉律师咨询。

万辉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继承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手  机:138-0376-7683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