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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股权转让纠纷案胜诉辨析
来源:严小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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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共同出资开始设立桂林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2009年6月15日办好了工商登记(股东为原告和被告李某某)

2011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原告退出公司,将股权转让给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3万元,分三次给付。2011年8月1日《协议书》签字当天,被告李某某给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013年3月28日,被告李某某付清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包括利息、违约金);当日,被告李某某就余款3万元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协议书》约定了被告李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期限。《协议书》约定:原告退出公司,将股权转让给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3万元,分三次给付:(1)在本协议签字之日付6,5万元:(2)在2011年9月20日之前付3.5万元:(3)在2012年1月20日之前付清余款3万元:第二、三期款项,转为借款,每月按金额的千分之八点五利率计息:如未按时给付,则承担欠款金额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付清止。2.被告李某某只支付了第一、二期股权转让款。(1)《协议书》签订的当天,被告李某某给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2013年3月28日,被告李某某付清了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包括利息、违约金)。3.被告李某某未付了第三期股权转让款即尚欠3万元。2013年3月28日,被告李某某就余款3万元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叁万元整,每月按500元计算利息,于2014年6月30日前还清。但经多次催告,被告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可见,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支付股权余款3万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及时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3万元、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责任(以3万元为基数,按每月500元(即折算成月利率为1.67%)计,从2013年12月29日起计算,应算至给付股权转让款时止)。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殷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签订后,原告退出了公司,被告李某某给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尚有余款未依约定支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应承担及时支付余款、违约金(或利息)的责任。

二、诉讼请求:

1、请判令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3万元,支付违约金(或利息)(违约金或利息按每月500元计,应算至给付股权转让款时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

经过临桂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最终获得胜诉的判决如下:

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3万元。

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4500元。

3、该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分析

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在2007年10月至2011年7 月共同开办公司,后经协商,原告退出公司,将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双方的股权转让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规定,没存违约国家效力性强制规定,也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双方有实际履行行为。所以,原告与被告李某某所签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李某某未按《协议书》约定、未按《借条》的承诺支付股权转让余款3万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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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严小鹏
  • 执业律所:
    广西绮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3*********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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