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莲律师亲办案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减档判刑)
来源:王莲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0
浏览量:4928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减档判刑)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读了本案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同时参加了庭审,对案件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认定及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主要从量刑方面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存在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应该认定为从犯。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在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找到被告人***,要求其帮忙取钱,存有钱款的银行卡均由***提供,密码也由其提供,***仅听其指挥,拿到***给的银行卡后帮其取钱,取完后第一时间交给***,***对于自己所取的钱款没有任何的支配权,而只是获取极低的劳动报酬。所以***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很好,如实供述,全面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请贵院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2017年531日下午,***对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配合公安机关对其上家进行了抓捕,61日中午,根据***提供的线索并在其带领下,民警抓获了被告人***。所以***对该案件的侦破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公安机关也客观真实的对***进行了立功认定申报并获批。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辩护人认为,***的行为构成立功,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主观恶性不深,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犯罪情节一般,且被告人积极悔罪,后悔莫及,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将功补过,弥补自己犯下的错误。辩护人认为结合其犯罪金额和实际立功表现,请求贵院根据我国刑法及刑诉法相关规定,对***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以上律师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谢谢法庭!



辩护人: 王莲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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