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法有据,以情动人
W先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获得预先赔偿案
(颜长由律师案例)
案情介绍:2003年10月29日,原告W先生驾驶摩托车在行驶中被由被告X驾驶的属H公司的半挂牵引车碰撞头部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事故鉴定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在三家医院治疗长达两年之久,确诊为颅脑外伤性精神障碍(精神病)。2006年病情再度发作。2006年3月8日经司法鉴定,原告W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七级伤残,颅脑损伤造成精神障碍,且反复发作。给本人及家庭造成了重大痛苦。被告X所属的H公司除支付给W先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后,其它拒绝支付其它赔偿。为此,W先生(亲属)委托本律师代理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H公司支付有关伤害赔偿和后续治疗费。
律师意见: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损伤颅脑致精神障碍,无法治愈,不定期反复发作的痛苦纠缠着原告及其妻女的一生。鉴于H公司属私营企业,有因经营情况随时注销的可能,无法保证支付原告今后的后续治疗费用,经慎重考虑提出,除要求按具体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女、原告母)后,再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
关键证据:医院病历,疾病证明书,司法鉴定书,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被告答辩:后续治疗没有实际发生,要求给付的理由不充分。精神抚慰金的给付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案件由一位女法官主审,律师充分阐述了原告妻女受到的伤害,在法庭上律师的代理陈述深深的打动了法官。在法庭的主持调解达成协议:H公司同意支付13万多元后续治疗费用给原告。并在调解生效后十天将款交付给了原告。
法律思考:此案二被告没有对损害事实否认,争议的焦点是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因在审判实践中没发现判决预先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案例。律师依据法律,用情用理充分调动法官及人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使得本案能调解结案,并且为原告争取了最大的补偿。经过努力,争取到的后续治疗费用对原告及其家人来说有着重要的补偿作用,对今后的生活能起到较大的救济。
因在审判实践中没发现判决预先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案例,此案不仅体现出主审案件法官的公正,更直接体现了律师代理的积极作用。
(案例有法院调解书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