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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诉××铁路局招投标合同纠纷案
来源:郑杨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7
浏览量:188

案件描述:(2015)信民二初字第408号

2015年4月1日××铁路局下属招标采购办公室发布招租公告,将××铁路局管辖的江西和福建境内的合福铁路沿线火车站内的商业网点进行公开招租,在招租广告中要求竞租者在参与竞租前必须向招租办缴纳竞租保证金上饶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缴纳了第一、第三、第五三个包件的竞租保证金70万元后,于2015年4月17日上午成功竞标第一第三包件,后发现对第一包件的招租公告没有细致研究,对该商业网点的权重问题产生了错误认识,经反复权衡后决定放弃第一包件的中标。上饶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多次向××铁路局表示放弃中标,并愿承担一定责任,要求返还竞标保证金30万元,但××铁路局至同意返还10万元,上饶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遂起诉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办案过程:

2015年9月16日,我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后,指派本律师此案。从接受委托到立案期间,我接待当事人多次,在仔细询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落实了涉案的全部相关证据。完成案件设计和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之后,2015年9月25日我赴信州区法院立案,并于2015年9月30日参加了庭审活动。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 10月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铁路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竞租保证金26万元;

二、驳回××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0元,原告负担780元,被告负担5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丽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案件点评:

对代理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弄清案件事实先从询问当事人和搜集证据开始。我接待了当事人即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负责此笔业务的经办人,向当事人询问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告知和说明了诉讼需要提供的证据,并向其出具了需要提供给代理律师的证据清单,并对此做了详细的《接待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名摁指印。一则对当事人委托的事务负责,二则对自己的代理工作负责,为下一步做《法条摘要》和《案情摘要》打基础,三则防止代理风险,以免当事人对代理律师不满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四则是代理律师的规范性要求。作为协办律师,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跟随主办律师学会了如何接待当事人,如何去问清事实,如何做接待笔录,如何出具证据清单。

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后(同时进行收集证据),开始查阅涉及此案的法律条文,检索涉案法条,制作《法条摘要》,为以后制定诉讼策略提供法律依据。即多摘涉及此案的法条,对自己当事人不利和有利的都要进行摘抄,以做到防患于未然,为起草代理意见做基础。此案中,我初步摘抄了《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关于招投标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当然,《法条摘要》不是一成不变,同律师制作的《案情摘要》一样,都随案件进程和证据变化不断修改和完善,原则是穷尽涉及此案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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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杨贵
  • 执业律所:
    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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