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17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17年3月移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利州区分局补充侦查。退查完毕后,利州区检察院认为案件情节特别严重,于是移交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再次退回利州区分局补充侦查。在利州区及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李志律师提出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两次取保候审申请。在审查起诉关键阶段,李志律师就本案案情多次与市检察院承办人员交换意见,并提出不起诉请求。市检察院审查后,采纳了李志律师的辩护意见,于17年10月27日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