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2016)赣11民终50号
2014年7月2日19时05分许,刘XX驾驶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郑XX、郑XX、郑XX)从某某村新屋里往浙江省温州市方向行驶,途径某某小镇坊弯道路段时,由于道路左侧即被告的水渠较宽较深,安全设施不齐全,以及刘XX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在公路旁边,造成郑XX、郑XX、郑XX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一审判决中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121717元。原告孔XX、郑XX、江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郑杨贵、郑寰律师上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过程:
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郑杨贵、郑寰律师赶赴事发地点详细调查力图还原事实真相、奔赴道路、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搜寻对委托人有利证据,为本次上诉案件开庭做了最充分准备,最终的裁判结果也验证了律师的观点。
仲裁结果: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期间,由上诉人孔XX、郑XX,江XX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52元,由上诉人孔XX、郑XX、江XX承担,由上诉人某某电力有限公司XX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43元,由其自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首先,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相互依赖,又互有区别。生命权与身体权相互依赖。无身体,生命则无所依托;无生命,身体的存在则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作为代理人,应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在此基础上全面认真阅卷,找准案件的突破口,而这决定着案件的诉讼思路、决定着案件的走向、直接影响着案件最终的结果。
接受委托后,郑杨贵律师多次铅山县永平镇,展开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不断努力,以充分确凿的证据和事实为依据,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指出电力公司疏于管理、道理管理机构未尽职责都应在此次案件中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和律师的工作态度和业务水平感到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