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敬省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来源:付敬省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4
浏览量:233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三的女儿张××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三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张三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详细地研究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三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属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是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当防卫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四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五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1、本案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本案中的不法侵害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村××组一户人家,也就是赌博现场,被害人李四一拳打在桌子上,并捞起袖子说“丢他出去”指丢被告人张三出去,并拿着长板凳就冲上前来要打被告人张三,被人阻拦开。第二阶段是李四从赌博点出来发现张三在曾××家住房北侧的空坪处,就边走边脱衣服冲过来仍想打被告人张三,并向张三冲上来打了一掌(被张三躲开)。这一点在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及张三的供述、谭××的证言可以得到印证。

    2、被告人张三砍李四一刀时,李四的不法侵害行为即殴打行为正在进行。如前所述,李四的不法侵害行为在赌博点就已经开始了,被告人张三砍李四一刀当时,李四是边脱衣服边冲过来打被告人张三,并向张三挥去一掌,张三才顺势从身后拔出菜刀朝李四砍的一刀。

    3、被告人是为了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实施的防卫行为,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图。如果张三不是为了自保,也不会只砍李四一刀。按照当时的情形被告人张三完全可以继续砍被害人,但是被告人张三并没有这样做,因为他的目的是维护自身安全,阻止被害人李四的伤害行为。

    4、被告人张三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李四本人。这一点事实已经很清楚了。

    综上,本案被告人张三对李四实施的伤害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暂且不论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本案中,李四身强体壮冲上来,单单拳打脚踢行为也可能将人打伤、打残甚至打死,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因拳打脚踢被打成颅脑损伤、内脏破裂甚至死亡的案例。作为被告人张三来讲,由于情况紧急,之前李四又想拿板凳打张三,张三确实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况且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赋予了公民无限防卫的权利,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张三实施的伤害行为带有相当程度的防卫性质。至少根据《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张三还具有以下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在本案中,被害人李四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李四主动挑衅、行凶在前,对案件的发生有直接的过错,具体表现如下:

    1、拍桌子,扬言要丢张三出去并拿板凳想打张三,被害人无理、挑起事端,这是案发的诱因;

    2、张三离开赌博点后,被害人李四仍然出来找张三,继续扩大了事态;

    3、找到张三后,被害人李四又倚仗身高及体格健壮优势上前一掌打张三,主动发起攻击,实施极度危险的伤害行为。

    相比之下,张三是在被害人李四多次的惊吓、攻击行为下才奋起反抗,砍了被害人一刀。但其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求自保而伤害他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害人李四的一系列过错而直接导致本案事发的事实,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三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本案被告人张三是在被害人正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才实施的防卫行为,其在整个事件当中始终处在一个消极被动的地位,不存在任何预谋、策划行为。并未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社会不良影响等危害后果,究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那些蓄谋伤害、杀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理应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张三从到案后一直到今日庭审,积极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犯罪分子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出犯罪分子人身危害性的大小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被告人张三于2004年至今一直当选为村小组组长,工作表现多年来受到村民们的一致好评,且到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悔过自新。刑法虽然是严肃的、理性的,但刑法也是充满人性关怀的,刑罚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同时,也应该最大限度的挽救那些需要挽救的人,从而体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张三是在被害人正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才实施的防卫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人张三到案后积极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同时,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的上述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从轻量刑,可以给被告人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           

                                                        付敬 省  律 师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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