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利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持刀抢劫
来源:李全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1
浏览量:907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持刀抢劫

临沂律师告诫未成年人,不要沉迷网络

沉迷网络是引诱未成年犯罪的重要因素,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罪从第四位跃居第一位。因玩游戏导致抢劫罪的占63.9%,犯强奸罪的占23%未成年人对周围新鲜事物具有强烈的好奇心,认知能力有限,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易迷恋网络游戏,家长和社会应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网吧的监管。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律师观点】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武器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务抢走的行为。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主观上以抢劫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使用管制刀具进行威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立法上没有对抢劫的数额情节进行限制性规定,这就是说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劫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当场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就构成了抢劫罪,所以,本案中两被告即使只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也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王某,作案时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律师建议】

未成年人对周围新鲜事物具有强烈的好奇心,认知能力有限,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易迷恋网络游戏,家长和社会应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网吧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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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全利
  • 执业律所:
    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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