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成律师亲办案例
有宅基地证但未经政府登记也无效
来源:赵成律师
发布时间:2007-10-02
浏览量:699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石行终字第00127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年人,汉族,农民,**村人,住本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石行终字第00127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石行终字第00127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a,,成年人,汉族,农民,**村人,住本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成年人,汉族,农民,**村人,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赵成,河北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a才因张a林不服*市人民政府为张a才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诉的宅基地上有*市政府的印章,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是正确的,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为张a才颁发宅基地证的证据材料,属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市政府为张a才颁发的宅基地证.
上诉人张a才的上诉理由:1.a林原告主体不适格.1987年市政府同时为两家发放宅基地证,四至清楚,互不交叉.没有侵害张a林的合法权益.2.a林提交的协议和村委会的证明信没有效力,无法说明与张a林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政府的发证侵害了张a林的合法权益,就作出实体判决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4.一审没有对市政府发证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审理,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质证也不采信,违反程序法的规定.
被上诉人*市人民政府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和依据,其理由是张a才的宅基地审批材料未经该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被上诉人张a林的答辩意见:1.协议真实,合法有效.2.上诉人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1981年的协议和村委会的证明信.3.市政府拿不出发证所依据的清理宅基地登记表和任何证据材料.一审撤销该证是正确的.
经审理查明,a才与张a林东西邻居,1981年双方签订宅基地交换协议.a才持有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发的宅基地证,但其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中,没有县土地主管部门的公章.
本院认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石法行终字第00226号行政裁定,已认定张a林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指定*市法院继续审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理中,*市人民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为张a才颁发宅基地证所依据的相关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其发证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a才持有的宅基地证应予撤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由上诉人张a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钱仁冬
审判员   王天剑
审判员   郝东霞
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成年人,汉族,农民,**村人,住本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成年人,汉族,农民,**村人,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赵成,河北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a才因张a林不服*市人民政府为张a才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诉的宅基地上有*市政府的印章,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是正确的,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为张a才颁发宅基地证的证据材料,属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市政府为张a才颁发的宅基地证.
上诉人张a才的上诉理由:1.a林原告主体不适格.1987年市政府同时为两家发放宅基地证,四至清楚,互不交叉.没有侵害张a林的合法权益.2.a林提交的协议和村委会的证明信没有效力,无法说明与张a林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政府的发证侵害了张a林的合法权益,就作出实体判决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4.一审没有对市政府发证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审理,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质证也不采信,违反程序法的规定.
被上诉人*市人民政府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和依据,其理由是张a才的宅基地审批材料未经该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被上诉人张a林的答辩意见:1.协议真实,合法有效.2.上诉人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1981年的协议和村委会的证明信.3.市政府拿不出发证所依据的清理宅基地登记表和任何证据材料.一审撤销该证是正确的.
经审理查明,a才与张a林东西邻居,1981年双方签订宅基地交换协议.a才持有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发的宅基地证,但其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中,没有县土地主管部门的公章.
本院认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石法行终字第00226号行政裁定,已认定张a林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指定*市法院继续审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理中,*市人民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为张a才颁发宅基地证所依据的相关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其发证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a才持有的宅基地证应予撤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由上诉人张a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钱仁冬
审判员   王天剑
审判员   郝东霞
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成年人,汉族,农民,**村人,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赵成,河北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才因张a林不服*市人民政府为张**才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诉的宅基地上有*市政府的印章,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是正确的,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为张**才颁发宅基地证的证据材料,属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市政府为张**才颁发的宅基地证.
上诉人张**才的上诉理由:1.a林原告主体不适格.1987年市政府同时为两家发放宅基地证,四至清楚,互不交叉.没有侵害张a林的合法权益.2.a林提交的协议和村委会的证明信没有效力,无法说明与张a林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政府的发证侵害了张a林的合法权益,就作出实体判决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4.一审没有对市政府发证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审理,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质证也不采信,违反程序法的规定.
被上诉人*市人民政府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和依据,其理由是张**才的宅基地审批材料未经该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被上诉人张a林的答辩意见:1.协议真实,合法有效.2.上诉人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1981年的协议和村委会的证明信.3.市政府拿不出发证所依据的清理宅基地登记表和任何证据材料.一审撤销该证是正确的.
经审理查明,**才与张a林东西邻居,1981年双方签订宅基地交换协议.**才持有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发的宅基地证,但其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中,没有县土地主管部门的公章.
本院认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石法行终字第00226号行政裁定,已认定张a林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指定*市法院继续审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理中,*市人民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为张**才颁发宅基地证所依据的相关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其发证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才持有的宅基地证应予撤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由上诉人张**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钱仁冬
审判员   王天剑
审判员   郝东霞
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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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成
  • 执业律所: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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