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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书
来源:侯国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31
浏览量:11710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书

申请人:侯国君,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1、通知某某医院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2、查验某某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当庭提供某某鉴定人签名字样。

事实和理由:

四川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为钟某某在某某医院门诊医疗费中21943.36元费用不合理错误。该鉴定结论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需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理由如下:

1、鉴定意见中,某某鉴定人系一人签字,并未非两位鉴定人亲自签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因此,鉴定结论不真实,鉴定意见不能采信。

2、鉴定意见认为申请人钟某某在南充某医院治疗后无必要进一步治疗。但是南充某医院出院医嘱是“如有不适门诊随访、复查”并“适当对症治疗及理疗”。即使现在钟某某仍腰部疼痛,双下肢麻木等各种病症、精神焦虑。某某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时歪曲出院医嘱,也没有对钟某某身体检查,就断然作出不需要继续治疗的结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认为钟某某不需要治疗缺乏依据。

3、钟某某左髋部及腰骶骨受伤,左耻骨上支骨折,腰5骶1椎间盘突出,腰骶骨疼痛,双下肢麻木,情绪焦虑。钟某某需要治疗骨损伤、防止骨坏死、消减精神焦虑、消炎镇痛、康复。而鉴定书认为不合理的药物如健骨生丸、通络生胶囊等药物真是治疗骨折的药物,乌灵胶囊、石杉碱甲片是治疗情绪焦虑的药物,普瑞巴林胶囊、神经妥乐平等是镇痛消炎方面的药物。鉴定人没有全面考察药物的各种用途,仅以药物主要适应症和主要功效,否定该药物的其他功效和适用症。该结论没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4、鉴定书上说一次性处方量明显超高的问题,钟某某并未一周开一次处方,也非一个月开一次处方。鉴定意见并未考察处方量与使用时间的关系。

5、鉴定书说处方书写格式与通用医学格式不一定,这本身与用药的合理性并无直接联系。处方书写格式是医生本人的习惯问题,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处方中有每日用药次数,至于药量在药品包装上有详细说明。鉴定意见中的这些理由与治疗合理性并无关联,不应成为认定治疗费合理性的依据。

6、鉴定说在论证中认为“上述用药欠合理”,这说明医生用药并无原则性错误,存在的问题只算是“量”的问题,属于医生处方“自主权”的问题。但是,鉴定结论却是用药“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是对用药的“质”的否定,否定了用药的必要性和相关性。鉴定意见从“欠合理”到“不合理”,并无新的事实和理由。因此,鉴定结论“药费21943.36元”不合理,明显依据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四川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某某鉴定人拒不同时出庭质证,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现依法申请某某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请予批准。

此致

某市某县人民法院

四川君定律师                                                四川君定事务所

律师 侯国君

二零一七年 三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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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侯国君
  • 执业律所: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11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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