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娜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诉赵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
来源:邓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30
浏览量:1041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纠纷

原告: 王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娜律师

被告:赵某、周某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赵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赵某于2014321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250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5%,借款期限为两个月,王某以转账的方式将此笔借款出借给赵某,赵某于当日向王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后赵某并未按双方口头约定的支付利息以及归还欠款。经王某多次催收无果,赵某总是以暂时无钱推托,甚至于后来不接王某的电话。该借款的发生在赵某与周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周某应当为赵某的债务承担责任。为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赵某、周某立即归还王某借款25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4521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某、周某承担。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赵某向王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虽然借条上书写出借人的名字为王丽,但王某作为《借条》的持有人,王某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赵某实际出借款项。因赵某、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放弃其对王某案件证据进行质证,故本案采信王某案件证据,并确认赵某欠有王某250000元款项的事实客观存在,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现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应视为对赵某的催告。王某要求赵某返还尚欠的借款250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某主张利息,因王某并未举证证明双方曾约定利息,应视为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王某起诉后赵某未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王某因逾期收回借款产生了资金利息损失,故法院确定赵某应自起诉之日即20154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王某支付利息。由于借款发生在赵某与周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基于本案无证据证明赵某所欠王某债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案认定赵某所欠王某250000元债务为赵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

被告赵某、周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54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原告王某起诉的50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案已产生的公告费60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赵某、周某承担。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律师在处理此纠纷时为更全面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将其配偶周某追加为共同被告,最终法院也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请,即使周某未在借条上签字,法院也将赵某、周某夫妻列为共同债务人,需共同对外承担还款责任。实际生活中,很多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恶意将自己名下的资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将资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导致债务人自己名下基本上无财产可供查封或执行,如果不是法律上认可的债务人,在查封或执行资产时,是不可能将这些人列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其名下资产的。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实质上是有财产可执行的,却因为恶意规避导致自己无任何损失,仍然逍遥法外。

因此,碰到纠纷,建议各位客户一定要请一个靠谱的律师帮您全方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应积极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债权,债权确认后可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或采取其他失信措施,积极追回您的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邓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娜律师咨询。
邓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71好评数187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岳家嘴山河企业大厦40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娜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3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岳家嘴山河企业大厦4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