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东梁律师亲办案例
商场商厦租赁合同 宾馆转租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来源:蔡东梁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3
浏览量:1602

财 产 租 赁 合 同

(本合同由蔡东梁律师制作,转载请注明出处,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联系电话15105636653 0563-2138808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蔡东梁律师)

甲方:     ,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身份证号:      

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对位于宣城市宣州区XXXXXX商务宾馆(以下简称“宾馆”)的产权,乙方欲租赁经营该宾馆,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宾馆的租赁事宜,立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1、租赁期为伍年,自2011年6月 日—2016年6月 日。租金为前三年为每年柒拾万元(¥700000元/年),后两年的承包费为上一年度租金的105%,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支付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之前将当年的租赁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2、乙方缴清应交的租赁费后,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变更宾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各项相关凭证的手续,因变更相关证照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接手租赁该宾馆后自负盈亏,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3、租赁范围为:                               (见租赁财产清单,即为本合同的标的物),乙方在租赁期间期间不得改变宾馆的结构,若有必要进行装修,须将装修方案报给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和对方案确认后,按照甲方认可的方案进行装修。合同解除或到期后乙方不再继续租赁的,除可移动的物品乙方可带走外,不可移动或移动会影响宾馆整体形象的物品不得带走,作为添附物继续留下归甲方所有,甲方对此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4、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改变经营用途。不得将宾馆转租给其他人进行经营。乙方同时应进行正常的合法经营,不得利用租赁财产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对宾馆内物品进行确认,并制作物品清单,乙方在使用中不得损坏或丢失物品,否则应照价赔偿。乙方向甲方交付10万元的保证金,若有损坏甲方可在保证金里直接扣除,该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清算完毕,扣除相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十日内退还给乙方,该保证金不计息。

6、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逾期交纳的,除应交纳的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承担十万元的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30日的,按本合同第七条执行。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给甲方,逾期交还租赁物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⑴改变宾馆用途及改变宾馆结构的;

⑵未经甲方同意或未按甲方批准的方案擅自进行装修的;

⑶擅自转租的;

⑷逾期交纳租赁费超过30日的;

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租赁财产损失或有承租期间有重大安全隐患,经主管部门批评后又拒不整顿的;

⑹利用租赁财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乙方有以上任何之一情形的,应按当年租赁费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合同终止后,乙方对于丢失或损坏的物品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按合同终止时期同等或相近物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合同终止后,甲方若继续对外租赁,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9、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提前解除合同(政府拆迁征收征用及不可抗力除外),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或不履行合同的,除应继续履行合同之外,还应向对方承担叁拾伍万元的违约金。

10、本合同所指的租赁费均为税后净得,因本宾馆租赁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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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蔡东梁
  • 执业律所:
    安徽(宣城)金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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