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雯雯律师亲办案例
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成功为受害人追回赔偿款40余万元
来源:刘雯雯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5
浏览量:493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一:杨某(死者父亲)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二:王某(死者母亲)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一:陈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二:陈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三:某保险公司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姚某和被告二吴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按照80%的赔偿责任计763032.7元(详见赔偿明细)。

二、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赔偿原告财产受损经济损失,按照80%的赔偿责任计5280元。

三、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16日,被告一姚某驾驶云G1XXX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开远市境内卧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车头右侧与梁某驾驶的由西向东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430日死亡,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也被损坏,无法再使用。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姚某承担本交通的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被告一姚某所驾驶的车辆云G1XXX7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是被告二吴某,该机动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和五十万的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梁某住院抢救,一直昏迷不醒,直到2016430日抢救无效死亡,四原告作为死者家属,悲痛欲绝。被告在支付了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后,就拒绝支付原告其他赔偿。

被告二吴某作为云G1XXX7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以及被告姚某的雇主,应与被告姚某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某人民法院



附:《赔偿明细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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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雯雯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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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雯雯
  • 执业律所:
    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开远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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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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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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