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成功减刑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4
浏览量:229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女,19813月生。2014年被告人王某在西湖区某超市停车场内,在明知系盗窃赃物的情况下,收购金色苹果5移动电话4部、黑色华为移动电话2部后被当场抓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20148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23日被逮捕。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律师观点

本案当事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体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对于本案张涛律师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退赔等方面进行辩护、最大程度的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对办案结果比较满意。

办理结果

王某经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的努力下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两千五百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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