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与陈某为朋友关系,陈某因生意经营困难,于2014年3月3日、2014年9月12日分别向钟某借款50万元、30万元共计80万元,借款期满经钟某多次催告仍拒不归还本金。
钟某遂委托刘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刘律师分析案情组织证据,在证据确凿、被告自认的情况下,当庭促进法庭调解,并为当事人达成80万债务的调解书,法院调解书当日生效,不能上诉,据此明确了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