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袁某于2006年12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育有两个儿子袁某一、袁某二。婚后谢某与袁某感情出现矛盾,感情破裂。
谢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袁某因想避免谢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离婚,因不存在感情破裂的证据下第一次诉讼离婚不成功。
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继续进行第二次诉讼离婚,并成功在法庭上促进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离婚,并为当事人谢某争取到最大利益,成功为谢某取得112万元的分割共同财产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