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2014年10月与靳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黄某在签署合同时支付了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在收取定金后,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原告发出《催促履行通知函》后仍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于是原告黄某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难点在于诉求选择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还是主张违约责任追讨违约金,其次是被告是否根本违约。
律师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选择追诉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策略,这样做好处在于防止被告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法院下调,至于根本违约问题,本律师组织证据,加上一系列的法庭技巧,最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得法院支持判决被告返还十六万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