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与黄某为好友关系,黄某自2004年12月起以公司经营资金周转为理由多次向潘某借款,至2007年7月26日合计借款1206550元,黄某至2014年2月28日止还款361000元,仍拖欠潘某881050元,潘某遂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本案的难点在于上述合计借款1206550元均未出具借据,如何认定上述款项为双方借款。
经过律师努力,通过潘某与黄某银行流水账单、潘某与黄某电话录音等一系列证据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潘某与黄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合议庭认定潘某与黄某之间没有借款凭证的1206550元属于潘某向黄某的借款,判决黄某偿还潘某借款88105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