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林某为朋友关系,陆某向林某借款3万元,并在收据上约定额外向林某支付一万五千元,到期后陆某并未还款并失去联系,林某追讨无门诉至法院。
本案难点在于利息的计算,法院认定收据上约定的一万五千元为利息,但该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调整。本律师主张贷款期限内的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而逾期贷款利息则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最终法院采纳律师的上述主张,判令陆某向林某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