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辉律师亲办案例
闫某、刘某、刘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来源:刘海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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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A公司违反租赁合同约定,闫某等依法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收回场地,在该场地经营的B公司起诉闫某等阻碍其经营并以其名义对外经营牟利。

本案难点之一在于证明B公司在该物业经营没有合法依据,闫某等提交证据证明闫某等与B公司之间没有租赁合同,闫某等有权收回场地终止B公司在其物业上经营;

难点之二在于证明闫某等没有以B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牟取利益,经律师努力,对B公司举证的证据均提出了有力的质证意见予以反驳。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闫某等没有侵权,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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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海辉
  • 执业律所: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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