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A公司违反租赁合同约定,闫某等依法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收回场地,在该场地经营的B公司起诉闫某等阻碍其经营并以其名义对外经营牟利。
本案难点之一在于证明B公司在该物业经营没有合法依据,闫某等提交证据证明闫某等与B公司之间没有租赁合同,闫某等有权收回场地终止B公司在其物业上经营;
难点之二在于证明闫某等没有以B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牟取利益,经律师努力,对B公司举证的证据均提出了有力的质证意见予以反驳。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闫某等没有侵权,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