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向某开发商购买两套写字楼,但开发商逾期交楼长达九个月,并以先于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提前收楼确定书》提出抗辩。
本案难点在于证明开发商存在迟延交楼的事实,经律师努力,法院认同梁某举证的买卖合同、迟延交楼函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开发商迟延交楼,认定开发商违约,判决其向梁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十二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