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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故意杀人案经辩护被判死缓
来源:陈东豪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6
浏览量:526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应外出玩钓香烟机太晚回家,被其妻子韦某某责备,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其间,被告人吴某某用手掐韦某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案情,但却未供述系自己所为。

【辩护思路】

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接受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十分重视,立即成立了专案小组,由赖建平律师和陈东豪律师负责主要工作。同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吴某某,依法沟通,了解案情,经过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发现本案没有任何的法定从轻情节,并且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故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辩护人通过对尸检情况的重点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主动接受办案机关控制,如实供述时侦查机关尚未开始解剖尸体,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为吴某某的结论,虽然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但是吴某某的如实供述,客观上节约了打击犯罪的司法成本,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该点辩护意见十分新颖,打破了对于自首的传统认定方式。

2、辩护人研究后认为,若希望被告人吴仕高不被处以极刑,需要对其犯罪行为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区别开来。故辩护人通过对犯罪起因的论述,提出了被告人吴某某系临时起意的观点,用以论述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辩护人接着认为,还需在主观恶性上对其犯罪行为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相区别。故辩护人通过对案情发生的整体论述,提出了被告人吴某某系间接故意的观点,用以论述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4、此外,辩护人经过与被告人吴某某的沟通,发现虽然被告人吴某某没有赔偿能力,但是其表达了愿意赔偿的意愿,且辩护人未将希望全部寄托在自首的认定上,将其接受强制措施后坦白的情节加以论述,亦对其不被判处极刑有所帮助。

5、经过被告人吴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韦某某家属的沟通,辩护人了解到,被害人与被告人有长达16年的感情基础,且两子都十分年幼。辩护人在法庭上发表该段辩护意见时,被告人情到深处,不禁泪如雨下,庭上效果十分显著。

6、结合被告人悔罪态度,以及该案性质,辩护人查找了大量法律、法规等文件,最终找到了一份《会议纪要》、一份《办理意见》、一份最高院发布的刑事审判参考以及两份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其量刑有重大帮助。

【裁判结果】

最终,审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办案心得】

所谓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虽然被告人一时冲动杀死了自己的妻子,但是辩护人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故意杀人都要判处极刑。在被告人还有改过自行可能的情况下,必须要挽救,而律师挽救该类人群的方式只有通过法律,在合法范围内,让其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以后就不会再触犯刑法,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办理此类案情的过程中,若没有其他情节,那么对于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的辩护是重中之重,这是能保住被告人不被处以极刑的基础。此外,辩护人的工作就是寻找合适案情的法律规定,尽量要全面的检索法律,这样,才能行使好一个辩护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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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东豪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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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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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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