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红律师主页
蔡明红律师蔡明红律师
139-7089-0896
留言咨询
蔡明红律师亲办案例
一次起诉离婚即成功
来源:蔡明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4
浏览量:362

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赣1126民初某某号

原告龚XX,女,汉族,198X年X月X日生,住湖X省XX县XXXX。

委托代理人:蔡明红,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X东X,男,汉族,197X年X月X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XX县。

原告龚X诉被告X东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龚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双方婚生儿子姜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2年9月,原、被告在广东省深圳市外务工期间认识相恋,后在弋阳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8月20日双方的儿子姜晟出生。原告与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因原告当时初出校门涉世不深,对被告缺乏真正了解。婚后,二人因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关系一直不睦,未能建立起感情。2011年,原告见共同经营的小店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便提出外去务工,但被告不积极寻找事业,而是靠此前的积蓄度日。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积极进取,为此双方便经常发生矛盾。由于家庭争吵不断,夫妻关系已彻底的破裂,原、被告于2011年9月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开始彻底分居至今。分居后,彼此未尽夫妻义务,原、被告多次协商离婚,但因小孩的抚养问题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故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处理。

被告X东X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对婚生儿子有绝对的探视权,且婚生儿子由原告由原告龚X亲自抚养。

本案审理过程,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配合;

三、被告随时享有对婚生儿子的探视权,原告应该予以配合;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X丽X

二零一七年九月X日

代 书记员     XX欣

以上内容由蔡明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蔡明红律师咨询。
蔡明红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53854好评数64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540号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139-7089-089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蔡明红
  • 执业律所:
    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89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9-7089-0896
  •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540号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