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民终X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珠,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吕某
上诉人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共财产价值未作出认定。对出售香域蓝湾房产所得房款122万元的用途、去向未予查明并作出裁判,属于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另外,本案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但根据庭审笔录记载为审判员独任审理,一审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薛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晓娟
审判员 张忠星
审判员 赵楠楠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韦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