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某人民法院(2011)刑初字第36号
案情概况:公诉机关指控徐某从2008年底起至2010年5月间,以其先后6次随意殴打他人、利用修理的汽车轮胎脱落为由敲诈、插手他人纠纷、以赌博作弊为由滋事等为由,指控其涉嫌犯罪,且私下说明认罪大约判2年左右,不认罪判2年半左右。
辩护过程:
1、在检察阶段,为被告人辩掉两起。
2、在审判阶段,以双方存在的部分纠纷是民事纠纷、部分案件性质是不构成犯罪的伤害性质、几次也不是发生在一年内、以及都属情节轻微,远没达到法律和省高院规定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等追究犯罪的程度,最多构成治安处罚。并提供了较权威案例和规定,使公诉人当庭也只得实事求是承认,单独每起均不构成犯罪,但仍认为相加仍构成。
3、考虑到无罪给检察、公安办案部门的影响和法院的为难,且根据不可言说的惯例,结果也难料,当庭上午开庭审判5起,当场判了没律师辩护的4起,而本案当庭未判,后在被告人已被实际羁押大半年的情况下,为了被告人实际利益,经多方妥协,判了一年,当事人也非常满意。
4、另行听说,本案在侦查阶段亲属浪费了巨资请名人也无果。实际上,如当事人亲属信任并请到有水平的律师早点在公安介入,或许效果更好,而不是按大多数人相信的找关系和疏通。即使律师不能完全辩无罪,大多也能从轻或减轻,起码会给一个正确的指导,而不会人财两空,毕竟律师介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是任何人无法代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