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包某自2008年1月起与甲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2月,包某满退休年龄,甲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其自2013年3月起开始领取退休金。2013年5月,包某提起劳动争议,主张其在甲公司属于特岗人员,因甲公司未为其进行特岗退休申报,导致其迟延退休,故向甲公司主张因迟延申报退休导致的5年的退休金损失1850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后,包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退休审批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甲公司是否迟延申报包某特岗退休,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确认,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故原告主张的因退休审批问题产生的退休仅金损失问题本院不予处理。据此驳回包某请求。
【评析】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因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及存档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虚假,或不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的核准时间延误,由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及存档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弄虚作假、蓄意更改档案资料骗取养老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因此,如果因用人单位存在相关的过错行为导致劳动者退休迟延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种争议应属法院的受理范围。但本案中的情形与上述规定不同,本案定损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对特殊岗位的迟延申报情形,而包某是否属于特殊岗位,其工龄核定是否存在特岗因素,法院均无法予以认定,其也无权代行政部门予以确定,正如不按基数缴纳社会保险问题一样,此类情形均属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范畴,据此,本案中法院以包某缺少行政确认程序为由予以驳回,应属无误。但此案仅为特例,一般情形下的迟延退休损失,法院均予受理并多数支持退休人员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