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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多次吸毒构成犯罪

作者:刘国熊  更新时间 : 2017-09-25  浏览量:319

X年3月X日期间,被告人马XX与同事汪XX下晚班回到马XX位于XX市XX县XX镇XX村马家XX号的家中一起吸食毒品,吸毒工具和毒品均由汪XX提供,截止3月30日,马XX共容留汪XX吸毒20余次。

XX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认为被告人马XX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认为:1、被告人马XX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马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马XX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XX省XX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XX容留他人多次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XX在实施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情节;且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马XX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判决被告人马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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