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超律师亲办案例
被告被利用运输毒品获得法律援助胜诉案
来源:李传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2
浏览量:991

审理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 李传超律师 梁德律师

案情简介:

刘某与区某通过网络认识发展成情人关系,区某利用刘某,以旅游的名义私自运输贩毒3次,最后一次运输过程因出错刘某区某被抓,李律师何梁律师作为刘某的法律援助律师,为刘某辩护,区某故意运输毒品应当受到刑法处罚,刘某在运输毒品中所起作用轻微、被利用、是从犯的意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承办过程:

被告人区某与刘某同是广西人,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县份。区某(男)三十出头,已有家室,常年在广东某镇打工;刘某(女)年近50岁,已离异单身多年,常年居住在家乡。2015年初,二人通过手机微信相识。相识不到两个月,便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6年3月份,区某邀请刘某前往云南自驾游,旅游的一切费用均由区某承担,途中均用刘某的身份证登记住宿,二人同住一室,旅游线路经过多出旅游景点,刘某并没有觉得有什么异常。

2016年5月份,区某邀请刘某故地重游,由于区某光要求刘某选择没有摄像设备的旅店住宿以及途中遭到警察查车,刘某怀疑区某做了什么见不得光的事情,曾追问区某光是否贩毒。

2016年8月8日,区某再次邀请刘某驾车前往云南,刘某燕起初有所顾虑,不愿同去。当区某提出可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报酬时,刘某燕应一起前往。区某驾驶轿车与刘某到指定地点汇合后,一起前往云南,12日晚到达云南省某市。区某与对方联系后,到一指定地点打开车尾箱,由对方自行将毒品放入车尾箱。然后区某将车开到一僻静空地处,区某将刘某燕支走,自己动手将毒品藏匿于小车上改装的暗槽内。因暗槽空间不足,区某光将剩余的6块毒品收藏于附近的一杂物堆内,以图下次取回。13日区某、刘某驾车从云南某市返回广西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警方在轿车上搜出46块毒品海洛因,共净重15987.11克,在一杂物堆内搜出了区某光藏匿的6块毒品海洛因,共净重2081.74克,合计18068.85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刘某深知自己罪行深重,一直没有根据委托。有关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本所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本李律师与梁律师前往为刘某进行法律援助辩护,不料遭到刘某拒绝。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8日以运输毒品罪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梧州市中院法官解释劝说,刘某同意接受了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本所梁德与李传超律师不计前嫌,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吃透案情、层层剖析,指出刘某被情人利用,仅起辅助作用,强调主客观相一致,受援人从犯地位得到确认,获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在认真研究案情的基础上,从两名被告人的情人关系入手,通过庭审质证,查清了区某光利用情人刘某关系为掩护,暗自实施运输毒品的事实。并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关在路边把风情节、刘某在整个事件中的获利情况等方面进行辩护,并强调刘某的主观故意不明知,只能推定知道等方面展开辩护,指出刘某燕在运输毒品中所起作用轻微、被利用、是从犯的意见,提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在1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意见。

审判结果:

梧州中级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区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某听到判决后,如释重负,异常满意。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法律援助律师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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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超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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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传超
  • 执业律所:
    广西高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4*********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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