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2007年10月21日,邓与蔡等签订施工合同,建设S226省道B标项目中的部分辅助工程,后工程款总额为177万元,其中通过颜手支付80万元,余款97万元,经多次索要未付。经初步了解听说,该工程实际是颜挂靠泰兴公司中标的,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蔡的。发包方事实上款项已被颜全部支付,但因颜与蔡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矛盾而未给,蔡也无力给付原告。经多次协商,颜根本不予理会。
二、本案存在的主要难点:
1、欠款数额并未结算,怎么确定,有何依据?
2、被告主体如何确定?颜挂靠的是外地泰兴公司,签约的是蔡,而实际付钱的却是颜。
3、在我方无证据,公司与颜均否认三者关系的情况下,而我方并无依据证实颜与蔡之间关系,怎么将三方连带到一根绳子上,否则,告胜蔡而牵涉不到另二方或一方,其无钱也是外地人,实际得到钱的目的也难实现,怎么办?
4、合同效力对主张有无影响?
三、代理结果:经过多次开庭,谋划,迫使颜支付欠款、利息、诉讼费等现金100多万元。
四、主要代理策略:
1、经过数月努力,让蔡写下欠条,并加盖项目部章,另取得结算定额预算报告印证,双保险;
2、在公司和颜均不认可项目部真实性的情况下,通过庭审询问和对方举证的漏洞,虽不能确定颜责任,但基本能确定公司中的该部分工程,实际是由原告完成的;
3、在民事案中无证据确定颜某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公司与颜无挂靠合同,颜也当庭否认挂靠承包关系。故案外又联合公司,以颜涉嫌非法侵占公司巨额资金罪向两地公安报案,致颜面临要么认可承担民事责任,要么涉嫌犯罪的巨大压力,迫使其本人出面,并请人与我们协商,我们把握机会,又经三次协调,最终结果令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