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妻子结婚6年,双方感情十分融洽。1998年阿某的母亲突然去世。母亲去世后,阿某得到母亲的5万元遗产。后阿某的父亲因悲痛过度病倒,阿某的两个哥哥却为母亲的遗产问题打得不可开交。阿某感到特别伤心,为使父亲晚年有很好的照料,阿某将继承的5万元转到父亲的名下。两个哥哥知道后,感到十分羞愧,重归于好。但阿某的妻子知道后不同意,认为阿某无权擅自处分这部份继承的遗产,因为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阿某则认为自己继承的5万元当然应属个人财产,自己有独立的处分权。
我认为阿某无权擅自处分自己继承的遗产,阿某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阿某的个人财产,因此阿某擅自处理这笔遗产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本案中阿某继承的财产不存在遗嘱中确定只归吴某一方所有的情况,阿某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阿某在对继承财产进行处分时,应与妻子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未经妻子同意,吴某擅自将继承财产给父亲,尽管是孝心的表现,但是违背有关法律规定。